國立成功大學化工系友會「系友典範獎」及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109年12月18日系友會理監事會議通過
民國112年03月03日系友會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表揚本會系友有下列事蹟堪稱典範者,特設置「系友典範獎」,藉以鼓勵系友效法學習。
(1)促進系友與校友之聯繫、交流、互助合作等有具體事蹟及貢獻、且有持續性者。
(2)對本系或本校學生學習、教學與研究之發展著有貢獻者。
(3)關心並參與社會公益事務,營造人文關懷的社會者。
第二條、候選人資格:凡本系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畢(肄)業(含本系前身台南高等工業學校應用化學科 與電氣化學科、台南工業專門學校化學工業科與電氣化學科及台灣省立工學院電化工程學系),均得為候選人。
第三條、選拔程序:每年辦理一次,由本系教師三人或系友三人以上連署,向系友會推薦候選人,經委員會評選產生,每次至多遴選三人。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且候選人應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始獲選為系友典範獎得獎人。開會時有關推薦人得列席說明。
第四條、選拔日期:推薦人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向系友會推薦候選人,由系友會彙整後於五月間提經委員會審定。
第五條、於系友會年會時頒贈獎牌表揚,並刊印得獎系友事蹟廣為報導。
第六條、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化工系友會章程第十四條之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化工系友會系友典範獎委員會」。委員會以理事長及理、監事共9人組成之。理事長為召集人,委員人選由理事長聘請理、監事擔任,辦理系友典範獎推選事宜。
第七條、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