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成大化工文教基金會章程

民國80年3月9日 本會第一次董事會通過。

民國87年1月10日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第十一條,得聘請顧問若干名,修訂通過。

民國87年7月4日董事會決議修改第三條,設立基金增資為八百萬元,修訂通過。

民國88年3月20日董事會決議修改第三條,設立基金增資為九百萬元,修訂通過。

民國88年9月4日董事會決議增列章程第十二及第十三條,增置監察人五人,修訂通過。

民國88年12月22日董事會決議修改第三條,設立基金增資為壹仟萬元,修訂通過。

民國89年11月5日董事會決議修改第三條,設立基金增資為壹仟壹佰萬元,修訂通過。

民國105年8月25日董事會決議修改第四條化學工程館、第六條增訂董事會選聘辦法、第十二條增訂董事會選聘辦法,修訂通過。

民國109年5月29日董事會決議修改第八條,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修訂通過。

民國109年12月18日董事會決議修改第二條、新增第七項業務,修訂通過。

 

第 一 條: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成大化工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宗旨為培育及團結化學工程人才,協助化學工程學系之教學研究。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促進學術交流及建教合作。

       二、提供獎學金及貸款。

       三、促進研究開發。

       四、特殊人才出國研究之獎助。

       五、提供圖書與教學設備。

       六、發行刊物。

       七、成大化工系友會相關活動。

第 三 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整,得由系友會會員或其他個人團體隨時捐贈之。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化學工程館。

第 五 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應用。

       二、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一十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董事資格及其選聘方式,依本章程「財團法人成大化工文教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選聘辦法」辦理。

第 七 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第 八 條:本會設常務董事七人,由董事互選之。並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中選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各一人。董事長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長為本會對外代表,負責主持會議。

第 九 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主持)董事會時,由副董事長代理其職務。                                                                                       

第 十 條:董事會議以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決議。

第十一條:董事會得聘請顧問若干名,由董事長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得連聘。董事會設置總幹事一人、會計一人,秉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其人選由董事會遴聘之。

第十二條:本會置監察人五人,並由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均為無給職,常務監察人為監事會召集人。其任期與當屆董事會相同。有關監察人之資格及選聘方式,依「財團法人成大化工文教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選聘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業務及財務狀況。

       二、決算表冊之查核事項。

       三、業務執行違反捐助章程之糾察。

第十四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查下列事項,報送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報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附有關憑證影本)。

第十五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須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六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私人或私人企業,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及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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