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化工系友會章程
民國78年11月11日本會第一次理事會通過。
民國80年10月2日第二屆理監事會議修訂並經大會通過第十條,僅理事長不得連任。
民國80年11月12日經年會修改第九條,改為通訊選舉理監事等。
民國85年12月28日理監事會議修訂並經大會通過、第五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一條。
民國87年1月10日理監事會議修改第十二條,得聘請顧問若干名。
民國99年8月27日聯席會議修訂第九條,本會設理事三十七人。
民國101年8月31日聯席會議修訂第十條,禮聘榮譽主席。
民國105年8月25日聯席會議修訂第九條、第十一條、刪除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五款。
民國109年5月29日聯席會議決議修改第十條,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國立成功大學化工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聯絡化學工程系所畢業生之感情、互助合作,協助發展母校化學工程系所之教學研究工作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成功大學化學工程館,必要時得於各地設立分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 四 條:本會之任務為:
第二章 會 員
第 五 條:凡國立成功大學及其前身原台南高等工業學校、台南工業專門學校、台灣省立工業專科學校、台灣省立工學院及台灣省立成功大學之應用化學科、電氣化學科、化學工程學系、電氣化學系及化工研究所畢業或肄業者,或曾在前列科、系、所服務者得為本會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六 條:本會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之權利,並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 七 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之義務,並應擔任本會所指定之職務或任務。
第 八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決定會務進行方針選舉理監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九 條:本會設理事三十七人監事五人,任期為二年。現任母系之系主任(所長)為當然理事,其餘理監事由會員大會或通訊選舉方式,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連選得連任。理監事之任期均自當選至次屆理監事選出為止。
第 十 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為本會對外代表,負責主持會務。為感謝歷屆卸任理事長的辛勞與貢獻,禮聘擔任本會榮譽理事長,並頒發聘書。
第 十一 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稽核本會經費支出入及監察本會一切會務。監事會設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或通訊選舉方式選任之,另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任期為二年。
第 十二 條: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名,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為兩年,得連聘。本會理監事、顧問,均為義務職。
第 十三 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會計幹事一人,其他幹事若干人,由理事會遴聘之。總幹事承理事長之指揮,處理日常會務。總幹事及幹事於理監事會同意時得支領工作津貼。
第 十四 條:本會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通過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由理監事會另定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 十五 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或經會員壹佰人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大會。
第 十六 條:本會會員大會或臨時大會之召集,最遲均應於開會前十四日以書面通知會員。
第 十七 條:本會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代理。
第 十八 條:本會會員大會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 十九 條: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及聯席會議。
第 二十 條:理事會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由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二十二條:本會之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之預算及決算應每年編製總告並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有損壞本會名譽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