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系組織規程第九條之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系友傑出成就獎委員會』。
二、 目的:本辦法旨在表揚本系之系友,其對人群社會及國家建設有具體貢獻,而且其傑出成就已獲各界公認者,藉以激勵後進學生,作奮發向上之楷模。
三、 候選人資格:凡本系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畢(肄)業(含本系前身台南高等工業學校應用化學科及電氣化學系)足為學生楷模者(以不在本校工作者為限),均得為候選人。
四、 選拔程序:每年辦理一次,由本系助理教授以上三人或系友五人連署,向系推薦候選人,經選拔委員會評選產生。每次遴選五人為原則。
五、 選拔日期:推薦人於三月底以前將候選人推薦予系,由系彙整後於四月間提經選拔委員會審定。
六、 評審標準:
(一)合立德、立功、立言之標準,對人群社會及國家建設有具體公認之成就事蹟。
(二)聲望。
(三) 品德。
(四)奮鬥過程。
七、 選拔委員會:委員會以系主任及系內外委員組織之,其人選須提經系務會議同意後聘請之,系主任為召集人,開會時有關推薦人列席;決定得獎人應須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
八、 表揚:於系友會年會時表揚,並刊印得獎系友簡介廣為報導。
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